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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合伙人退伙取得分配財產與公司制企業回購投資者的股權并注銷一樣,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確認所得。
合伙人退伙稅收處理上應視為合伙人從年初(1月1日)就退伙,剩余合伙人(年底在冊合伙人)從年初(1月1日)即持有合伙企業100%財產份額。新合伙人入伙,稅務處理上同樣視為從年初(1月1日)即為合伙人。
案例1,合伙人ABC以3000萬設立合伙企業,第一年盈利2000萬,已由各合伙人納稅,第二年上半年盈利1000萬,年中C退伙,取得退伙財產2000萬;下半年虧損1000萬,年底資產3000萬。
案例2,合伙人ABC以3000萬設立合伙企業,第一年盈利2000萬,已由各合伙人納稅,第二年上半年盈利1000萬,年中C退伙,取得退伙財產2000萬;下半年盈利1000萬,年底資產5000萬。
案例3,合伙人ABC以3000萬設立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用3000萬投資股票,第二年年中C退伙時股票市值6000萬,賣出價值2000萬向C分配退伙財產2000萬;下半年賣出剩余股票虧損1000萬,年底資產1000萬。
案例4,合伙人ABC以3000萬設立合伙企業,3000萬投資股票,第二年年中C退伙時股票市值6000萬,向C分配價值2000萬的股票(非交易過戶)作為退伙財產;下半年賣出剩余股票虧損1000萬,年底資產1000萬。
經營所得應按合伙企業全年收入成本費用等按年度確認經營所得,合伙企業有所得,則合伙人有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沒有所得或虧損,則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為零,不可能出現合伙企業沒有所得,合伙人有所得需按經營所得納稅的情況,也不可能出現合伙企業有所得,全體合伙人沒有所得無需納稅的情況。不會出現全體合伙人確認的所得大于或小于合伙企業整體確認所得的情況。
案例中合伙企業作為整體,全年經營所得為零或虧損,合伙人按“先分后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全年有經營所得,應全部分配給年底在冊合伙人按經營所得納稅。
合伙企業為合伙人退伙而出售資產產生的經營所得,以及向退伙合伙人實物分配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扣除資產計稅基礎的經營所得,均應并入合伙企業全年經營所得,由年終在冊的合伙人分配后繳納經營所得稅收。
退伙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得的退伙分配財產中,應先扣除留存利潤,屬于已稅利潤分配實現的所得。剩余資產減除留存利潤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需要注意的是退伙合伙人扣除已分已稅的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會計核算和實際分配均應同步進行分配,即以前年度留存利潤中歸屬于退伙合伙人的部分應在退伙時進行實際分配。其他合伙人不可以就此重復獲得實際分配且不納稅。退伙時如不同時實際分配,則不能扣除以前年度留存利潤,應由其他合伙人扣除或獲得分配不再納稅。
合伙企業當年有利潤同樣可以用于分配,上半年盈利即可以向合伙人實際分配。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人)退伙時,本年度從企業獲得的實際分配(扣除以前年度留存利潤,指當年經營所得當年實際分配)及從企業取得的退伙財產均視為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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