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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經營所得以投資者或合伙人為納稅人,通常認為這是與股東獲得股息紅利一樣的分配所得,這是對經營所本質上的誤解。甚至有宣傳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可以“少交稅”。
公司制企業層面的所得是企業自身獲得的所得,以企業為納稅人;股東層面的所得是股東自身獲得的所得,是站在股東自身的角度說:股東“我”獲得了多少收入、多少利潤所得,以股東為納稅人。
合伙企業經營所得不是站在投資人的角度說投資人“我”獲得了多少收入、多少利潤所得,而是站在企業層面說企業“我”獲得了多少經營所得、清算所得,分給投資人“你”來納稅。投資人出資1000萬設立企業,對于合伙企業經營所得來說,就是企業“我”用這1000萬產生了多少的利潤(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最后連本帶利全部還給投資人“你”,投資人“你”得把企業“我”產生的利潤(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稅繳了。
投資人納稅的所得不是依據投資人自身獲得的所得,是依據企業層面獲得的所得。投資人獲得分配的是合伙企業根據企業的所得分配給投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構成投資人自身獲得的“所得”。
公司制企業直到股東實際清算資產分配所得時才能扣除股東的投資成本(股東“我”的分配所得,當然可以扣除“我”的投資成本)。合伙企業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不是向投資人分配所得,是分配應納稅所得額,都不能扣除投資人的投資成本,清算所得扣除的是合伙企業“我”接受的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即實繳資本,實繳資本與投資人投資成本一樣的時候,也達到了扣除投資人的投資成本的結果,但實繳資本與投資人投資成本不一樣的時候,合伙企業清算所得無法扣除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因為這是合伙企業“我”的所得,不能扣除投資人“你”的投資成本。因此在合伙企業清算所得之外,仍需引入財產份額的財產轉讓所得作為投資人“我”的所得,扣除投資人“我”的投資成本以確認所得或損失。
同理,投資人轉讓財產份額和退伙均為投資人“我”的財產轉讓所得,可以扣除投資人“我”的投資成本。投資人“我”的財產轉讓所得(轉讓、退伙)不可以扣除合伙企業“你”的經營所得或清算所得,但在轉讓前及退伙時合伙企業將經營所得留存利潤(已由投資人完稅)實際分配給投資人的,將不構成投資人轉讓或退伙收入,構成了投資人的分配所得,屬于已稅所得(留存利潤)的分配,不再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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