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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在之前的文章說過,理解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可能需要脫離現有的合伙企業經營所得稅制框架。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指的都是同一類創業企業(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困惑就是,稅收文件為什么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稱為“基金”,“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稱為“創投企業”。
本文認為簡單來說就是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在稅收處理上視為個人投資人投資一只“基金”,而不是按投資合伙企業進行稅務處理,“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仍作為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進行稅務處理。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基金”稅收處理,沒有采用公募基金二次計稅方式(基金層獲得收益如何納稅、投資人從基金獲得分配如何納稅,參看契約型公募、私募資管產品應以管理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作為不征稅收入),仍采用了“經營所得”一次計稅的納稅思路,與其說視為合伙人穿透合伙企業持有股權并獲得股權轉讓所得,不如說是在“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基金”層面計算企業整體的全年股權轉讓所得以及股息紅利所得,并分配給個人投資人(合伙人)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個人投資人并未獲得“所得”,只有在實際獲得分配才獲得“所得”。
企業整體的全年“股權轉讓所得”與“經營所得”一樣,需要按企業整體按全年計算,并分配給年底在冊合伙人納稅,而個人合伙人獲得實際的分配所得應扣除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因此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與“經營所得”一樣,存在分配給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與合伙人獲得實際分配的“所得”不一致的問題。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備案后,個人合伙人無法再申報“經營所得”。在“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下,不視為個人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進行稅務處理,因此不會有經營所得。
稅收規定未明確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之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如何納稅。本文認為,或應考慮其他所得扣除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后確認年度所得,按分配比例分配后,由個人合伙人按“股息紅利所得”納稅,虧損不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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