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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企業在交易合同簽訂和付款前,因為考慮不周,有些關鍵事項沒有做到,導致交易完成且款項支付后,再進行補救也來不及了。因此,交易合同簽訂和付款前,以下事項一定要完成:
1、日常交易的發票開具事項
經常有企業交易完成款項已經支付完畢,要求供應商開具發票,供應商以種種理由拖延不愿意開具,比如,合同約定供應商應按一般納稅人稅率開具發票,但其實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供應商當月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或小微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拒絕在當月開票,或者雙方存在扯皮爭議事項,供應商拒絕開具發票等等。
建議企業在交易前,合同應明確約定含稅總價、增值稅稅率、不含稅總價和增值稅稅額,并明確約定出現增值稅稅率的政策變化或供應商納稅人身份的變化,按供貨后不含稅總價結算并適用變化后的稅率計算含稅總價,并約定供應商應在付款前提供與付款金額一致,或與合同供貨結算金額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在付款前應嚴格審核發票與合同約定貨物品種數量、結算以及發票開具約定是否一致,不見發票不付款,發票不符合稅法規定要求和合同要求不付款,通過將數電發票勾選確認或入賬防止開票方惡意紅沖。
2、受讓個人股權代扣繳個人所得稅事項
個人股權轉讓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人包括其他個人或法人,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由扣繳義務人按股權轉讓金額一次性全額代扣繳所得個人所得稅,不能根據扣繳人分筆支付金額分開代扣代繳稅款??劾U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某稽查案例中,擬對扣繳義務人吳**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一倍的罰款46,233,090.00元。
某案例中,受讓方股權轉讓款支付完畢未履行代扣繳義務,轉讓方利用高齡人員作為股權轉讓方惡意不履行納稅義務,根據當時的政策受讓方后續代繳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雖多次訴訟要求轉讓方承擔稅款但無法執行。
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轉讓方依據規定全額代扣繳受讓方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繳納,并按規定履行代扣繳義務。
3、債權轉讓中的基礎交易稅項和發票開具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收購轉讓交易中,應注意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確認,以及債權基于的基礎交易結算和發票開具情況,以防未來債權收購人實現債權時,因原債權人未及時開具發票(原債權人可能不收款就不開票)產生的扣稅和債務人付款阻礙。
原始對應的基礎交易后期可能會產生價外費用等問題,債權轉讓并不應產生將應歸屬于銷售價款的價外費用轉換為利息收入的籌劃空間。債權轉讓與代收代付有不同的法律關系,代收代付不改變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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