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170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原創 萬偉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并沒有單獨列出投資應視同銷售,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規定中則將投資行為列為視同銷售行為。
通常適用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規定時,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稅務處理,但兩者之間的差異仍然是較為明顯的。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雖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考慮,但被投資企業交換的是自身增發的股權,轉出方對換出資產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和資產轉讓所得,并按公允價值確認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接收方(被投資企業)按公允價值確認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公允價值計入股本或資本公積,無需確認收入,不以所投資的股權公允價值確認所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可能未支付等價的自身股權,或者股東不要求被投資企業支付等價的股權。
A企業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5000萬,凈資產1億元,市場評估價值約2億元。B公司以一億元的貨幣或者非貨幣性資產或債轉股方式進行增資擴股,(1)全部計入A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1億元,相當于每注冊資本1元的價格;(2)計入A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5000萬,計入資本公積5000萬,相當于每注冊資本2元的價格;(3)計入A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2500萬,計入資本公積7500萬,相當于每注冊資本4元的價格;(4)計入A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1元,其他全部計入資本公積,相當于每注冊資本1億元的價格;
市場化交易雙方均應按資產或股權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但存在100%控股、關聯方股東控股情形下的不公允增減資行為,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性增減資行為(按每元注冊資本增減資)。
對于此類投資入股增資擴股減資撤資的交易,屬于股東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易,對于被投資企業A企業來說,無論入股價格是否公允,計入實收資本1元還是1億元,是1元/股,還是4元/股,1億元/股,并無區別,均是按公允價值增加了A企業資產或減少了負債,全部計入了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被投資企業無需對接受投資和資本溢價折價確認收入或損失,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行為。但存在明顯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避稅行為,理應給與納稅調整的對待。實際存在以股權投資方式代替對個人勞務報仇的稅收籌劃案例中出現,比如某某的陰陽合同案例。
不同的入股價格、股權比例會產生新老股東的股東權益不同劃分結果,但此類增減資交易未發生在新老股東之間,無相關規定要求就不公允增減資對新老股東雙方征稅,實際中也無法判斷雙方就此獲得的所得或損失。
通常此類非公允增減資交易發生在非公開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新老股東通常為同一股東100%控股或關聯方股東控股情形。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情況下,財稅〔2014〕116號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而不以取得的股權價值計價,可能也是因為存在股權價值難以確定,以及非公允增減資情況。
入股上市公司,因為取得的股票有公開市場價格,因此以公開交易市場價格如開盤價、收盤價、平均交易價格等作為參考確認公允價值,通常不會發生類似非上市公司的不公允增減資情況,但本文認為上市公司或退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債轉股應屬于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情形,上市公司等以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轉增送股也應屬于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情形。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