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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59號規定的“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是比較清楚的,按收購企業總的股權支付比例考慮,不要求每個轉讓方(被收購企業股東)都滿足股權支付85%比例要求。
59號規定“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分立與合并存在是總的股權支付滿足85%比例,還是要求每個股東都滿足85%比例條件的爭議。
本文認為合并或分立中要求每個股東滿足“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條件,這樣的要求過于嚴苛,不符合企業并購實際,從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合并)也可以看出“交易支付總額”是合并交易的支付總額,未要求每個股東滿足85%比例要求,只要整個重組交易(所有股東合計)滿足85%要求即可。
合并不需要象分立一樣,要求被合并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個別股東的股權支付比例不滿足85%但整個重組事項匯總滿足比例要求,同樣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
吸收合并中,一個企業同時吸收合并多個企業的,也應按1吸收合并1即按每一個被吸收企業來單獨考慮滿足股權支付85%比例要求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應按1同時吸收合并多中的所有被吸收企業股東合計計算股權支付85%比例(即不從合并企業考慮股權支付比例),也不要求被吸收企業每個股東都滿足85%股權比例要求。
多個企業新設合并成1個企業的,也應如此按每一個被吸收合并企業考慮。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無需考慮支付比例,與上述合并要求不同。
上述各類型合并方式中,“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均按每一個被吸收合并企業單獨計算,并由合并企業匯總確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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